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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珠海市民蓝先生的小车在一场离奇的火灾中被烧毁,起火原因竟是高温的车尾排气管引燃了路边杂草。事发后保险公司以此次汽车着火情形不属于车损险条款中的火灾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珠海香洲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29日,原告蓝先生的妻子开车到中山市某学校接孩子放学,将车停靠在路边,十多分钟后当她带着孩子走出校门时,发现车辆已经起火燃烧。2014年12月26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小汽车火灾事故导致包括蓝先生的汽车在内共3辆车受损,无人员死亡,其中蓝先生的车已被严重烧毁。事故的起火点为蓝先生的车辆尾部排气管处,起火原因为尾部高温排气管引燃路边的干杂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蓝先生的车辆已购买了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等,因此多次向该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全部损失,但均被拒绝。
在庭审中,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释义部分的内容规定,火灾是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而在该案中,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原因为蓝先生车辆的车尾部高温排气管引燃路边干杂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因此,这场事故的火源是标的车发动机排气管的高热,并非是车辆本身以外的其他火源引起的,故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香洲法院认为,双方对保险合同存在不同理解,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且消防部门已认定该事故为火灾事故,因此,香洲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是意外因素引致火灾发生并导致保险车受损,属于火灾事故,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最终,香洲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进行了车损鉴定。《评估报告书》评定,涉案车的维修费用远大于车辆出险前价值,香洲法院判决被告应按原告车辆全损约定的保险价值即85000元予以赔偿,并部分退还原告超出保险价值的相应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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