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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一、导语
在财产保险市场上,机动车保险的市场份额很大,目前一般都占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份额的~半左右,随之而来的,机动车险的赔案也多,出险、索赔的原因各种各样。那么,持学习驾照的人出险能否获赔呢?学习驾照算不算有效驾照?请看此案:
一、案情
2002年3月,A某持D型学习驾驶执照,单独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因急避一突然横穿马路的小学生,撞于前方行使的卡车上,造成摩托车部分毁损,A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A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及车辆修理费等共计2520元。事后,A某持有关单证去保险公司索赔。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接过A某的索赔单证仔细翻阅后,拒绝向A某赔偿,理由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部分规定:驾驶员因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效驾驶证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A某驾车发生事故时,不是持有效驾驶证。A某经多次交涉未果,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向被告席。
A某认为:1.自己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了保险费,合同成立生效;2.交通事故发生时,自己持有驾驶证,虽是学习驾证,但属有效驾证,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3.合同中并未约定持学习驾证肇事不予赔偿;4.对“无有效驾驶证”的理解即只要按规定取得的驾证即为有效,反之则为无效,并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什么为有效,什么为无效。
被告反驳的理由是:1.合同已约定“无有效驾驶证”属免赔责任范围;2.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持学习驾驶证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属无有效驾驶证”;原告虽持有学习驾驶证,但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应为“无有效驾驶证”驾车,故不予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条款属格式条款,虽然其中规定“无有效驾驶证属免责范围”,同时,按有关规定:“持学习驾驶证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属无有效驾驶证”,但按《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己责任的,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即将“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含义加以明确解释告知对方。而被告未向原告明确说明持学习驾驶证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属“无有效驾驶证”,也未将主管部门关于对“无有效驾驶证”具体含义的解释作为附件交给原告,因而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索赔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5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学习驾驶证是不是有效驾照;二是被告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对第一个问题,双方对“无有效驾驶证”的理解又不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发生纠纷时的解释,法院的判决应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即投保人的。对第二个问题,被告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解释已明确告知了原告。作为保险合同,因为其具有的独特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无论是在订立合同还是在履行合同时,都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充分体现相互的善意,切实履行如实告知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即某行业的业内人士由于长期在该行业工作,因而对本行业的有关规定耳熟能详,并且往往认为自己知道的东西,人家也一定知道,其实未必。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注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是要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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