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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市民张先生:9月3日,因父亲生病需要照顾,下班后我没有回自己家,改道去了父母家。去父母家途中不幸被一辆小轿车撞伤,现在医院住院治疗。请问,我的情形属于工伤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2014年9月1日之前,你的情形构成工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即从你的家到你所工作单位的必经之路上;二是经过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属于非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二者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4年4月2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该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作了详细的列举。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这次事故中你承担非主要以上的责任,那么你的情形就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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