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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人和投险合同,依法遵守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的项目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3)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4)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通知义务。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善的,应当通知他们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审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6)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l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因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以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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