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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 社保查询网用户
  •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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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实际损失为限
  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因为财产的价值是通过该项财产的市价来表现的。具体而言,首先,要确定该项财产的市价,然后在此基础上衡量实际损失量,实际损失量不应超过该项财产损失时的市价。例如,某台摄像机投保时的市价为ll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跌至8万元,保险人只应赔偿8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11万元。因为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8万元而非11万元。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在上例中,如果摄像机被盗时市价涨至18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18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11万元赔偿。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要具有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其对该项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则不予以赔偿。上述的“以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为限”,都是基于这一条件。例如,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合同中,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银行的贷款为8万元,房屋价值为1l万元,保险金额为11万元,保险人只能赔偿被保险人银行8万元,因受押人银行对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8万元,而不是11万元。
  4.损失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而在保险实践中存在着不足额保险的问题,也就是悦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根据《保险法诤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为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有时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免赔额,在此种情况下,免赔部分,被保险人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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