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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002年10月,葛先生所在单位为他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寿险产品,保单指定葛先生为保单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共计1000元。2005年,葛先生于第一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1000元生存保险金。
但是,去年在第二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当葛先生去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合同第20条规定,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而葛先生不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不让他领取生存金。葛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道理,据理力争,无果之下,他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反映。
解读:其实,葛先生的不满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换句说,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由此,根据上述规定,葛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享有生存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上述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保险条款与保险法规定相矛盾的局面,主要是因为这种条款当初是相关保险公司作为个人产品设计的,考虑的是被保险人为自己购买保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合二为一,故不存在这种矛盾。而葛先生的保险,是所在单位为个人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开了。因此,相关保险公司理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对条款进行必要的改进,以确保条款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最终,经保险监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向葛先生给付了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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