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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案例:广东某高速公路在高边坡开挖后,做边坡防护之前,由于连日小雨造成高边坡大塌方。该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认为此次事故的近因为连日小雨,雨水渗透造成土体抗剪强度降低土体在自重作用下发生坍塌。自己按照正常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时由于连日小雨造成高边坡塌方,对自己而言是无法预料无法抗拒的突发性事件。因此,此次事故应该为意外事故,保险人进行赔偿。
问题与分析:被保险人提出的“连日小雨造成高边坡塌方属于意外事故,保险人应进行赔偿”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一、保险合同纠纷,首先适用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约定
案涉保险合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中,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明确约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连日小雨”不属于案涉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1.“连日小雨”不属于约定的“自然灾害”
如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中所列明的“自然灾害”中包括“暴雨”,且对“暴雨”做出了明确定义。结合“暴雨”的定义来看,“连日小雨”不构成暴雨。“连日小雨”从破坏力上看,无法和保险条款中定义“自然灾害”时列举的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相比,所以“连日小雨”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条款所述的“自然灾害”范围。
2.“连日小雨”不属于约定的“意外事故”
“连日小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便可当然归入“意外事故”之范畴吗?
结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第五十五条“意外事故”的释义,构成“意外事故”应满足“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突发性”三个要件。
“连日小雨引发保险标的财产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来说的确是“意外”,从这一点看,“连日小雨”满足“不可预料”这个要件;但“连日小雨”破坏力较小,从人力控制的角度看并不能达到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地步,不满足“无法控制”这个要件;另从“突发性”角度看,突发性是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而“连日小雨”明显是有一个较长的过程的,不满足“突发性”这个要件。所以“连日小雨”不构成案涉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
本案中,需要判断的是“连日小雨致损是否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不是“连日小雨”本身是否构成“意外事故”。在案涉合同保险条款中“意外事故”定义明确的情况下,不适用“有利于解释”的原则。(《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该案中被保险人提出的“连日小雨造成高边坡塌方属于意外事故,保险人应进行赔偿”的观点不正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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