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查询网用户
2025-06-04
李先生2007年买的住院医疗保险。09年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衰,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投保前李先生就患病,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对理赔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合同成立至其发生保险事故已超过“二年”的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007年9月26日,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住院医疗保险。2009年12月1日至21日,李先生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衰(尿毒症期)。同月,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2700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7年1月17日至29日(投保前),李先生曾因病住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肾衰氮质血症期。为此,保险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以李先生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作出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理赔决定。李先生对理赔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合同成立至其发生保险事故已超过“二年”的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至此,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点评
对于以上案例,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游杰指出,造成双方观点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期”从何时起算的认识不同。
据介绍,根据《保险法》修订前的规定,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原则上只适用于新《保险法》施行后才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新《保险法》施行前已成立的保险合同,虽然同样受到“不可抗辩期”的约束,但是“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却有所不同。
对此,该律师事务所人身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胡序言向记者做出了进一步补充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作出了明确区分:
1、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之后的,“二年”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2、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之前,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新《保险法》施行之后的,“二年”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本案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故对于本案而言,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二年”期间不应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而应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截至2010年2月10日并未超过二年。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于法有据的。
汽车上路都需要办理车险,以确保出行安全,汽车出险状况直接影响保费。那么,汽车保险追加保费是什么情况?如上年汽车理赔次数多,那么车险保费会增加,反之会有价格优惠,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汽车的车险理赔次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社会主要问题,去医院一趟少则几百,多则成千上万,普通家庭往往无力承担,医疗保险可解决这一难题,作为社保的补充,能针对个人自付的部分予以报销。下文看看什么是医疗保险?一、什么是医疗保
单独支付保险费是什么意思?保险支付方式分为期付款和单独支付,两者相对。单独支付意味着一次性支付所有保费,而不必继续每年支付保费,担心保单无效。单独支付保险意味着一次性支付所有保险费。单独支付保费的优点
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居民基本医疗的保障,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利用率很高。从感冒买药到住院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大大降低社会现象如因病返贫、看不起病等。虽然基本医疗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
琴岛e保保险期为一年,已投保并正常享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享受“琴岛e保”保障。本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1。不能投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一般商业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龄后不能参加保险或
看看你的职业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你需要知道意外险说的1到6类职业。五类是高风险人群,主要涉及高空作业、刑警、电工等生活风险内容职业。在了解了意外保险与职业类别之间的关系后,我们需要了解它与意外保险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