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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葛先生是仓库管理员,后因工厂机器出问题,故去帮忙修机器受伤致残,这个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葛先生原来是厂里的机器维修工,后来调到仓库当保管员。1个月前,公司车间有一台机器发生故障,当时维修人员休假外出旅游,无法及时赶回来修理。为了不影响生产进度,操作机器的工人请葛先生帮忙。不料,葛先生在修理机器的过程中,不慎被压断3根手指,现花费2万多元还没有治愈出院,医生说肯定构成伤残。由于公司没有为葛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当葛先生要求给予工伤赔偿时,公司领导说其未经领导允许擅自去修理机器,超出了工作范围,因此不属工伤。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葛先生是公司的职工,并在正常上班期间受伤,受伤的地点是在公司车间,即具备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要素。那么,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呢?这实际上也是能否认定葛先生为工伤的关键因素。
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员工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就必须按工伤论处。而葛先生曾经干过维修工,有着相关的知识和经验,针对的也是机器故障的修理,并不存在冒险行事或对损害疏忽大意,更不希望或放任自己受伤,即损害的发生纯属意外,葛先生没有过错。
另一方面,虽然葛先生的工作职责是仓库保管,机器发生故障需要维修,与其现在的岗位及职责不相干,虽然事先未经领导许可,但葛先生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利益,直接体现在为了不影响生产,即葛先生的擅自维修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的一部分。因此,葛先生为公司的直接利益维修机器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为葛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违反其法定义务,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公司应当给予葛先生工伤待遇。如果协商无法解决,葛先生可自行向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确认后再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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