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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去年10月,刘女士遭遇车祸后被送医抢救,先后花掉医疗费4万余元,但由于医生使用了不在医保范围内的药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5685元的非医保药费,后被刘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刘女士的医疗费4万余元。
类似的争议十分常见。对于司机而言,购买车辆保险就是为了预防不测,而车辆全保在于其保障最全面、最彻底,仅从字面上理解,发生车祸后,司机应该可以做到不花一分钱。然而在现实中,即使司机购买了全额车险,一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可能只理赔一部分,司机自己还得掏腰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公司在核损时,会把非医保用药排除在外,此案中的5685元赔款,就属于这类性质。
全额车险被打折扣,对于司机显然不公平。何况,刘女士在事故中并无过错,更不应该承担任何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拒不全赔似乎也有依据,因为《强制保险条款》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与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同样的用药标准,且这一内容写入了保险合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强制保险条款》的这一规定是否妥当。从法律上讲,此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也就是说,只要是抢救的需要,药物不分医保目录内外,都可以使用。而保险公司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来理赔,增加了受害人的责任,排除了保险人的部分赔偿义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规定存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内容。
众所周知,基本医保只是一种托底保障,设置医保药物目录,是为了确保医保的基本功能。而车辆保险并不是托底保障,而是一种补救措施,治疗上理应以病情需要为准。因此,车辆保险绑定医保基本目录是不合理的,会损害投保人和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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