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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人民网济宁9月26日电邹城的刘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当出现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只赔偿他部分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近日,邹城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2012年1月份,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载明,保修期间为2012年1月20日零时至2013年1月19日二十四时,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赔偿额度30.5万元、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等,刘先生共缴纳保险费5300余元。2012年2月,刘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邹城市某小区门口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刘先生随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随后,便在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共计花费2.5万元。
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刘先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先生承担九成责任,对方车主承担一成责任。而保险公司却在赔偿刘先生7000元保金后,拒绝赔偿其余费用。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修车费用1.8万元。
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余的费用呢?在法院审理人员对保险公司了解的过程中得知,保险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保修期内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毁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在该次事故中存在主动揽责的嫌疑,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分成,同时认为修车费用超出其定损额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并按期足额交纳了保费,且险别中含有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故其在保险期内要求某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车辆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刘先生根据调解协议获得的一成车辆损失赔偿款2500元应予扣减。被告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对其主张的重新责任分成不予采信,但对其赔偿数额应扣减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车辆损失保险金1.35万元。(李丹孔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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