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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新买的汽车被烧毁,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行得通么?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62800元。
2015年11月4日,原告周某由某汽贸公司代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小汽车购买了62 800元车辆损失险。2015年12月30日下午,周某开着自己的新车载着袁某、毛某兜风。车辆行至安乡某河堤路段时,三人看见有人设网捕鸟,便决定去捉鸟,袁某与毛某先下车,周某将车停靠至河堤边缘路段后下车。三人行至堤下后,袁某试图在堤下点火被毛某制止。在捉鸟过程中,因闻到气味,三人便从堤下折回,发现堤上枯草着火,火势蔓延至路边后将周某停靠在路边的汽车烧毁。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不明火灾原因造成机动车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周某没有证据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具体起火的原因不明确,周某也不能提供火灾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便以火灾不明系免赔理由拒绝向周某赔偿,并向周某下达了拒赔通知书。而周某认为,自己的汽车被烧毁是堤上枯草着火后火势导致的,该案火灾原因不明确,不能将上一个因果关系中枯草着火原因不明视为自己汽车烧毁的原因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汽车的损毁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结实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案中,原、被告对保险合同中火灾原因不明的理解出现不同理解,根据该条意旨,对 火灾原因不明的理解应选择对投保人即原告有利的解释,对保险公司援引免赔条款不应赔付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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