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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一个月前,我的轿车保险到期,由于我在外地出差,遂电话联系在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的好友王某,要他帮忙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王某计算出保费后,我用手机向其支付了全部费用。两日后,我驾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撞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虽然已经交费,却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因而保险合同未能生效。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徐雪慧:
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虽然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但前提是保险合同必须成立。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建议和要求,包括提交投保单和缴纳保费)和承诺(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建议和要求)两个阶段。即使针对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承诺而必须承担理赔责任的特殊情形,也只能是同时具备投保人提交了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的要件。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虽然王某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收取了你的保险费,但由于你的交费行为只是要约的一部分,要想形成完整的要约,还必须提交投保单,甚至投保单才是投保人签字认可的、体现着投保人意志和要求的依据。正因为你没有提交签字后的投保单,而保险代理人王某也已经明确提示必须等你在投保单上签字后,保险合同方能成立和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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