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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忠县向某给自己的一辆临时车牌号的中型货车,分别在两个地方投了两份同一保险期限的交强险。同年8月,该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向某承担全部责任。可是,一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出现了两份交强险怎么处理?日前,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判决,由承保在先的保险公司赔偿,承担张某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万余元。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辆私家车先后投保两份交强险,交通肇事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近日,法院终审判决由肇事车辆投保起期在前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月24日,林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诉讼中,法院查明肇事车登记车主为张某,其过户前,原车主在A地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9月27日。过户后,张某又在B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保险期至2012年10月2日。B地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发生重复投保交强险,应解除投保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而A地某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此,本案保险责任应由投保起期在前的A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日常生活中,有些车主在购买车辆后,为了“双保险”,在车辆原有交强险的基础上,又重新购买了另外一份交强险。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如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诉讼。此案中,在先后两份交强险合同均未解除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前险担责,后险不理”规则予以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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