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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市场需求催生了目前种类繁多的保险产品。不过,随着保险产品主体的与日增多,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办法也亟待紧跟完善。据悉,保监会将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版)》进行修订,新《办法》将对财险产品实施分类监管,首次提出将个人类财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按照销售对象不同,财险产品可分为个人类和非个人类;按照开发方式不同,分为自主开发、参考使用协会条款费率和其他公司条款费率、参考使用境外公司和协会的条款费率、修订已有产品等四类。在监管政策上,不同种类的财险产品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新《办法》中首次明确个人类财险产品将是保监会监管的重点,保险公司备案个人类财险产品需要额外提供保险费率精算报告、产品自行审查声明书等材料。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解读称,这主要是因为,与法人机构相比,个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交易时容易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容易遭到损害。另外,不同开发方式的保险条款费率也有不同要求。如财险公司对已有条款费率进行修订的,应当先备案后使用,这样可有效杜绝保险公司随意变更条款费率,不执行已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一位业内人士感慨地说,许多保险公司在产品使用中频繁随意变更保险条款费率,不执行已备案的条款费率的现象十分严重,也是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原因。我国现行财险产品的准入,绝大多数为事后“备案制”。这些产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且使用前不需要审批,一些财险公司备案类产品变动频繁、质量不高,成为产品监管的“洼地”。对此,新《办法》按照加强财险公司内控、强化公司责任的思路,增加了对备案类产品报送材料的要求,要求公司提供包括参考使用的条款费率、开发背景、市场风险分析、产品自行审查表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以来,雾霾险、赏月险等“另类险种”的诞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不过在监管部门看来,一些财险公司在产品命名上比较随意,存在名称不清晰、“名不副实”等问题,个别公司为了规避监管、误导消费者有时在产品名称上做文章。因此,新《办法》首次规定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不过,保险公司可以在险种名称前增加产品个性化称号,例如:保险公司名称+(个性化称号)+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为: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或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这样有利于投保人更直观地了解保险条款内容,避免销售误导。”该负责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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