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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一、导语
现实中发生的一些事件往往是残酷的,如保险理赔中的“共同灾难”,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在理赔实务中,如遇到“共同灾难”且无法证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那么,对“共同灾难”者的保险金该如何给付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5月,B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保险2万元,指定其妻C某为受益人。2002年3月,B某和C某因煤气中毒同时死亡,同年4月,夫妻双方的父母分别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调查核实,认定B、C某之死属保险责任,拟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但究竟给付给谁,要等双方继承人对簿公堂的判决结果。本案判决之前曾出现3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该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C某的遗产,支付给C某的法定继承人。第二种认为,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B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C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B某为自己利益投保的初衷。第三种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B某、C某的继承人各领取~半。因为按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问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者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的,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两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领取一半保险金。但实际上,法院后来判决的结果是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三、点评
对判决结果,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当判决第二种意见正确;如果折衷一点,可判决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这样,既不违法同时也符合我国民众的思维和处事习惯。持这种认识的理由是: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保险金由谁领取的问题,《保险法》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其中第64条讲到“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但本案中的情况是“共同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处理可直接适应《继承法》。《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规定的,继承人所以享有继承权,是因为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其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等的。而受益权是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虽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等同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无法证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他们属同辈份,按上文提到的规定,应推定同时死亡,但判决结果实际是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故保险金就成了受益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推断和判决的结果,使得保险金由与被保险人关系比较疏远、且没有很大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利益投保的初衷。
四、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暂且不去管它,但其启示却是重要的:
1.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全面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判决有悖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初衷。
2.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充分“意思自治”,如可在保单上指定顺序受益人、写明在受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必须生存、或注明当发生“共同灾难”时保险金应由谁受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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