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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4年南京两级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据了解,当前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大特点是保险公司上诉率居高不下,其中近70%的案件系由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发现,这背后隐藏着广大驾驶人在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只要投了保险,所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保险公司“买单”。
而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之下,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都是免赔的。如果驾驶人不慎踏入这些雷区,将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013年4月25日下午315左右,袁某开着他从汇耀公司租来的帕萨特汽车,在南京友谊河路湿地公园附近撞伤了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和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1月,张某某提起诉讼,按60%赔偿责任比例计算,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39995.2元。一审中,肇事帕萨特车驾车人袁某、车主韩某某、从韩某某处租用该车又转租给袁某的汇耀公司及该公司老板张某、保险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受害人。
因为他们在保单中用加黑字体做过重要提示,家庭自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韩某某将车租给汇耀公司,汇耀公司又转租给袁某,这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韩某某又没有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做相应变更,所以他们不赔是有依据的。 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南京秦淮法院审理后查明,韩某某以月租5300元把私家车租给张某经营的汇耀公司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之后,汇耀公司又以日租400元将车短租给袁某。
法院认为,韩某某出租私家车营利,改变该车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该车的危险程度,对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汇耀公司和袁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车使用性质被改变的情况下仍出租或承租该车,也有过错。 法院认定,对于张某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韩某某、汇耀公司各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袁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83196元、韩某某和汇耀公司各赔偿张某某损失12668元,张某对汇耀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袁某赔偿各项损失25336元。宣判后,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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