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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劳动社保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获悉,现在,有很多职工在工作中不幸遭受工伤,但由于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很难及时享受到工伤待遇,为此纷纷向工伤保险部门咨询,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未参保单位工伤待遇照样有 黄某,20岁,1999年10月被招入光辉印刷厂当临时工。2002年5月3日在工作时被机器砸断右手中指末节和环指末节,同年7月6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为10级伤残。因此,黄某向所在单位索要工伤赔偿,但单位以全厂职工均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但遇到劳动者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如单位拒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或逾期不支付的,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外,工伤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甚至提起民事诉讼。
在非本人岗位工作致伤也算工伤 田某某,男,32岁,1996年8月28日入职某市第二铸管厂从事铸造工工作。2002年1月20日在车间主任派其到该厂另一车间拿工具返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场的高空坠落物砸伤头部,当即昏迷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用了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田某某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待遇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据规定:“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这一事故具有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而受伤。因此,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法认定田某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田某某工伤待遇。
工伤旧伤复发按工伤对待 陈某,男,36岁,合同制工。1988年10月21日入职第三矿业公司当专职司机。2001年12月25日在执行驾驶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锁骨、右肱骨和左股骨颈骨折,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即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其确认为工伤。经6个月的治疗后,陈某病情相对稳定,各骨折部位均已愈合,但左股骨颈畸形愈合,左下肢短缩1cm.2002年5月起出现左髋关节肿痛,经X线等检查显示,原工伤骨折部位出现炎症,左股骨头缺血、坏死,故伤者向单位提出其应属于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遂起争议。 据劳动部门介绍,原劳动部规定:“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但需要指出的是,工伤残的后遗症不属于旧伤复发,只有原工伤部位出现新的活动性病灶、体片,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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