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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车辆没有牌,但已经买了保险,被盗后,保险公司赔偿吗?对此,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不予赔偿!9月29日,该案通过了法院的最终判决,并决定赔偿保险公司。2008年4月21日,黄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车,全部费用共计12万多元。购车当天经销商即以该车的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单注明所购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费3657元。其中盗抢险投保金额为12万元,附加计20%免赔率。保单上约定盗抢险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经销商为黄小姐办理好保险后,即去办理好车牌,然后将车及保险单等资料交付给黄小姐。来源:考试大2008年6月底,黄小姐使用该车时曾碰撞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了600元。一个月后,黄小姐的汽车被盗,随后报警并报保险公司。黄小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告诉黄小姐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2008年8月5日,黄小姐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单、车牌号码批改手续。谁知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保险合同,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黄小姐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此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条款?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在法院的一审、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车辆的盗抢险合同在车辆被盗时未生效。保险公司说,保单上明确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黄小姐在保险汽车上牌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于2008年8月5日才开始生效。所以不应该赔偿。而黄小姐的律师称,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印刷在保险单上,同时该保险单是由经销商代办,根本没有与黄小姐协商并告知。因此,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规定,这一条款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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