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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称社保法出台非常不易;五险中养老最难

  • 社保查询网用户
  •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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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养老保险 历时16年,经过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第一部国家大法,还不够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只是一个起点,随着细则陆续出台,它将切实改变很多人的生活待遇;而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已为我国实现“从社会保险走向全面的社会保障”迈出了最坚实的一步。 外地人在北京参保,能在北京退休吗?外地户籍在京女职工,什么时候才能享有生育保险?这样的问题,都有赖《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来找到答案。 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近1万字。这1万字关乎太多人的切身利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几易其稿,最终呈现在世人面前的《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新改进或者说增进是非常多的。
“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 但《社会保险法》也留下了不少未竟之处。如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等,有待进一步落实。 “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细则、办法,应该不下10个,有些正在研究中,近期陆续会出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出台已属不易 “《社会保险法》的施行,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实现了我国社保制度由试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转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这是一部重执行的法律,40%以上的条款是在说执行。”人社部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说。
然而,这样一部姗姗来迟的大法,也难免被“挑刺”。《社会保险法》通篇,有十多处提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或类似表述。用法律术语讲,这叫做法律的“授权”。因此,有专家表示,理性审视《社会保险法》,会发现它是授权条款最多的法律。 杨燕绥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些“授权”条款分为多种情况。 其一,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它是原则性的,有些地方确实需要制定细则。比如,《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需参加社会保险。这就需要人社部制定细则,各地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其二,有些“授权”条款属于一种“回避”的方式,是因为各方没有达成共识。这当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转型阶段的国情,在制度安排上一时还识别不清;另一种,则出于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比如,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监督机构、社保费统一征收的执行机构等,显然属于后一种情况。”杨燕绥说。
但几位专家均表示,“授权”多并不意味着不好,毕竟,《社会保险法》几经磨炼,最终能够出台,这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真的追求完美,这个法就又出不来了。”吕学静说,虽然《社会保险法》尚有不足,但已经很不容易了。“不能指望一部综合的法律,解决全部的问题。更何况它本身是一个难产的孩子,生出来了或许有些不如意,我们要从后天去培育、去完善。” 吕学静介绍说,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进行研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关注到,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同一天,杨燕绥参加了人社部医保司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及运营机制的研讨。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参保的实施细则,已经有了讨论稿。“如果外国人回国了,对于其个人账户,人社部提出了三种办法:一、终止账户,结算余额;二、参保凭证随本人携带出国;三、参保记录在中国保留,如果他将来又来到中国,也可以在中国退休。对于统筹账户,则有两种方案,正在寻求国际协议,一种是相互承认记录,另一种是相互免除义务,即该国公民在中国,和中国公民在该国,互相都不缴统筹账户。”杨燕绥透露。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已经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公布在人社部网站上。
此前,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公开表示,《社会保险法》中有一些授权性、框架性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当前最重要的首先是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看哪些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哪些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合法的就要废除,合法但不详尽的应该完善和补充,缺失的应该尽快弥补上,这是一方面。
第二,在制定新的法规方面,应该着重考虑:一是现在没有法规规定的一些制度,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优先考虑制定法规;再有,像征缴方面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应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进行完善,而在经办、监督方面还应该尽早地补上法规缺失的不足。另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方面也应该加强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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