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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社保查询网用户
  • 2025-06-04
最佳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上海市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上海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一百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上海地区交通事故各项目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司法鉴定结论书》给出的休息期限,乘以受害人收入计算得出。例如,A交通事故中受伤,《司法鉴定结论书》认定A需要休息期5个月,A证明自己每月收入5000元,在该交通事故中,A可以获得的误工费为5个月*5000元/月=25000元。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和住宿费。

交通费、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住宿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上海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是20元/天。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自定残之日起按每一级赔偿2年计算,即按十级2年、九级4年、八级6年、七级8年、六级10年、五级12年、四级14年、三级16年、二级18年、一级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例如,A是上海市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A可以获取的残疾赔偿金为:        4年*2012年度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年*17401元/年=69604元。

如果A是城市户口,那么计算公式为4年*2012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年*40188元/年=160752元。

8,死亡赔偿金。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以获取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法为:城镇居民

(1)60周岁及以下:803760元。(2)61—75周岁:40188元/年×年限。(3)75周岁以上:200940元。

农村居民

(1)60周岁及以下:348020元。(2)61—75周岁:17401元/年×年限。(3)75周岁以上:87005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013年上海市的标准是4692元*6=28152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比如受害人A死亡,其有一个老父亲B需要扶养,其父亲有三个子女C、D、E,则被抚养人生活费只需要承担三分之一。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例如2013年5月1日,F将A撞死,A有三子和一个母亲需要扶养,均为农村居民,则F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限额每年为12096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为50000元。造成残疾的,十级为5000元,九级为10000元,以此类推每高一个级别增加5000元,限额为50000元。

赔偿总额:1+2+3+4+5+6+7+8+9+10+11+12=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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