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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在酒后驾车事故中,保险公司并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无论是预先支付救助费用,还是直接赔偿被害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在酒后驾车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存在法律适用、判断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近日,成都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外发布了一起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认为,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足额赔偿受害人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承担垫付责任,也就是说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2008年10月22日深夜,曾某喝了酒从郊区开车到第三环路。途中,他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一辆酒后驾驶的车辆是所有事故的肇事者。
此后,曾与死者家属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曾某赔偿271000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他与受伤者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18547.6元,并支付上述两项费用。次年3月,曾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之后,曾某起诉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2.2万元。武侯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三大原因可解释为啥不赔付
武侯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已向受害人足额赔偿后,能否依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有三。他说,首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损失能够得到迅速赔偿。曾某已对受害人予以了足额赔偿,受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和保障,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
其次,被保险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实际上最终承担的应是垫付责任。从相关规定中可看出,在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非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无论是垫付抢救费用,还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都有权进行追偿。
最后,被保险人不得因违法驾驶而获得保险赔偿。曾醉酒驾驶显然是违法的,后果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法官说,如果他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就等于鼓励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显然与设立强制交通保险的立法意图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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