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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当事故发生时,一些保险公司以汽车未被许可和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虽然一些保险公司也支付赔偿金,但赔偿仅是为了巩固和稳定长期客户关系,而不是为了履行赔偿义务的说法是值得怀疑的,这是许多新车拥有者的担忧和担忧之一。
2005年5月,在购买汽车时,经销商向他提供城市车辆的临时移动许可证,以便在车辆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同时,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并缴纳了保险费。
同年六月,在购买新车后的12天内,汽车发生了一起事故。公司的司机开了车,造成了死亡和受伤的悲剧,警方证实该公司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6月24日,公司与受害方达成调解,赔偿42.3万元,且已履行。之后,该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无公安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为由拒赔。该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险损失1500元,支付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可是,被告方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且该车的临时移动证早已失效,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保险公司是否该为已购未上牌新车理赔?对此,有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起生效。实践中,一般是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人时起,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双方对合同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自车辆上牌后生效的话,那么自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起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公司就应开始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义务,以合同没生效为理由而拒赔显然不能成立。
况且,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是将新车领牌的期间算入投保期间的,这也当然成为保险公司愿意为此期间的保险标的(车辆)保险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公司不仅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要履行规定免责条款的义务。在这方面,《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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