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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办法》提出了相对优化的制度模式,增强了制度的便携性。同时,建议制度应该尊重农民工的自愿退出权,并警惕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冲击。
之前,各地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致形成了四种基本模式:一是“城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模式、缴费标准以及待遇计发等方面执行统一标准;二是“双低模式”,即通过同时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与待遇水平,降低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门槛;三是“综合保险模式”,即建立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四是“农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办法》充分吸收了上述各种制度模式的优势,并摈弃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对优化的制度模式,即通过降低参保门槛,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对于之前单纯的“城保模式”而言,新制度的门槛更低一些。比如,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担能力较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第二,相对于“双低模式”而言,新制度保证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权益,提升了公平性。第三,相对于“综合保险模式”而言,新制度有利于打破不同人群之间的制度分割,避免制度建设的“碎片化”,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第四,相对于“农保模式”而言,新制度有利于打破二元体制分割,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办法》第一次在全国层面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增强了制度的便携性,从而有利于从制度上抑制农民工退保的问题。在原有的体制下,在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县市流动都会带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困难问题,更不用说农民工在全国各地频繁流动了。
农民工流动不但使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难以接续,而且按照原有规定,跨地区流动时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这就意味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资金为当地政府作贡献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强制性社会保险就异化为城市社保基金的“提款机”了,农民工本人和参保单位的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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