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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意外险合同的可保利益确定方法特殊性

  • 社保查询网用户
  •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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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合同的可保利益确定方法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意外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意外险合同的意外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意外险人同意的方式。法律承认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意外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之间拥有法定的相互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具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法律确定他们之间具有可保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并且,这种可保利益是双方互有的。
  (4)被意外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意外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意外险人具有意外险利益。这种可保利益主要存在于合伙关系、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人身意外险合同中,具有意外险利益只是对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要求。投保人的权利还要受法律、法规的其他约束,如法律规定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意外险金条件的意外险时,必须经被意外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意外险金额。
  人身意外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及受益权
  不同于财产意外险合同,在人身意外险合同的主体中,受益人这一关系人的存在是人身意外险合同的特色。所谓受益人,是指由被意外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当被意外险人死亡时享有意外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意外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法律规定其指定及变更的方式和程序。被意外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及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只要合法,受益人的受益权就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意外险人同意。受益人是合同中特有的一方,除在意外险事故发生时有及时通知意外险人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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