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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郑庆和路红霞是一对恋人,2006年秋,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路红霞出钱买了一份保额为7.5万元的人身险,被保险人是路红霞,受益人是郑庆。2006年12月下旬的一天,郑庆开车,两人一起去路红霞家,在经过离路红霞家不远处的一座桥时,轿车不幸翻进了河里。路红霞家人闻讯立即将两人救上岸,送往医院抢救,可终究未能挽回两个年轻的生命。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如果郑庆先于路红霞死亡,则由路红霞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如果路红霞先于郑庆死亡,则由郑庆的法定继承人领取理赔款。但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该给谁的法定继承人呢? 保险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只有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理赔款按法律规定属于其所有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才可领取该理赔款。但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则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两人同时死亡,故该事故中受益人不可能获得理赔款,这笔款项还是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于是,这笔7.5万元的保险理赔款由路红霞的父母领取了。 对此,郑庆的父母不同意,他们认为,《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只有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理赔款才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在既然推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那么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就不存在,保险理赔款当然应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于是,郑庆父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5万元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定。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就丧失了,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因此受益权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本案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因此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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