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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 社保查询网用户
  •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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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实现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时,向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及其管理部申请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贷前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时限、贷款流程、贷款回收、贷款档案管理、附则等环节。

第二章 贷前咨询

第五条 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应通过咨询宣传等渠道和方式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积极引导借款申请人按正确、简便的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且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自然人联保、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作抵押;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

(四)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

(七)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

第七条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对连续逾期3个月(含)以上、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借款人在结清贷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利用虚假材料或伪造贷款资料的,五年内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房类贷款不超过房价的80%;建造、翻建、大修的,最高平米单价不超过2000元,并在主体完工后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余额;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所购房屋总价包括房价、地下室、车库及相关配套设施费等。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即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员家庭收入(包含父母和子女)的6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借款人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男性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按首套房利率执行。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房产抵押加自然人联保、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质押等方式。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担保方式只能采用房产抵押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房产抵押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2)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以现房作抵押的,房屋价值按照从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取得时签署的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收据)记载的交易金额确定;不能确定房屋价值的,以中心下发的文件按区域确定房屋价值。

对于借款人以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和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借款人认为抵押房产价值不合理的,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房产抵押加自然人联保(仅限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借款人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如抵押价值不足贷款额度时,可再找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预期缴存额、工资和家庭财产为借款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每个联保人授信担保10万。

3、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的保证。

《不动产权证书》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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