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查询网用户
2025-05-28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购买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车辆保险也是必不可少。但是,大多数消费者仍不了解车损理赔的具体情况。下面小编就通过实际案例为您详细分析。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张女士为其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 2012年4月12日,张女士所投保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责任认定,张女士对案外人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后张女士车损评定为61920元,车辆也按此金额进行了修复。张女士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应按合同约定 “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损损失、施救费、检验费等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车损评定为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施救费、检验费等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遂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保险公司可否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按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合同关于按责任比例赔付的约定,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述条款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依《保险法》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不生效。 同时,依照该约定,在交通事故中因过错较重而承担较高责任比例的当事人,反而会比相对谨慎驾驶、过错较低的当事人拿到更高的赔偿金额,不但违反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亦将导致鼓励违法的不良社会后果。 【法辞典】 《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实际上与《保险法》相悖,并且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应属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张女士的损失。
汽车上路都需要办理车险,以确保出行安全,汽车出险状况直接影响保费。那么,汽车保险追加保费是什么情况?如上年汽车理赔次数多,那么车险保费会增加,反之会有价格优惠,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汽车的车险理赔次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社会主要问题,去医院一趟少则几百,多则成千上万,普通家庭往往无力承担,医疗保险可解决这一难题,作为社保的补充,能针对个人自付的部分予以报销。下文看看什么是医疗保险?一、什么是医疗保
单独支付保险费是什么意思?保险支付方式分为期付款和单独支付,两者相对。单独支付意味着一次性支付所有保费,而不必继续每年支付保费,担心保单无效。单独支付保险意味着一次性支付所有保险费。单独支付保费的优点
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居民基本医疗的保障,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利用率很高。从感冒买药到住院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帮助我们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大大降低社会现象如因病返贫、看不起病等。虽然基本医疗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
琴岛e保保险期为一年,已投保并正常享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享受“琴岛e保”保障。本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1。不能投保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一般商业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龄后不能参加保险或
看看你的职业是低风险还是高风险,你需要知道意外险说的1到6类职业。五类是高风险人群,主要涉及高空作业、刑警、电工等生活风险内容职业。在了解了意外保险与职业类别之间的关系后,我们需要了解它与意外保险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