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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 社保查询网用户
  •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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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可分为超额重复保险和未超额重复保险。从理论上讲,重复保险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相悖。在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保险诈骗,危害甚大,所以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都作了专门规定。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1:比利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2:限额责任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3:顺序责任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依据重复保险的定义,重复保险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1、须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对于不同的保险标的,分别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无重复保险可言。同样,同一保险标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以不同的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则也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对于同一标的物房屋,甲以所有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乙以抵押权人的利益投保火灾保险,甲和乙的保险利益不同,所以甲、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2、须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以同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若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在数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有时不必完全同一,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时投保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因发生火灾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在补偿时也可构成重复保险。  3、须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虽为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期间各异(如前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止后,次一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保险期间的重复,并不要求全部保险期间的始期和终期完全一致,部分保险期间重复或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相容,也可以构成重复保险。  4、须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为超额保险而非重复保险。如果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仅是数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属于共同保险,也不构成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  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  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  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重复保险是指就同一标的向不同保险人进行多次投保,且其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行为。由于人的生命不能用价值衡量,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重复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当中。关于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当发生保险发生后 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重复投保需要由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承保金额比例计算并承担赔款,因此,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缴纳多余的保费后,实质上只能得到投保足保险得到的赔款,实质上是不划算的,也不可能因为多投保而获利。而在交强险条款中则明确规定,每国内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多次投保的,须将后投保的视为无效,并要做退保处理的。因此说,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保险合同如果是多个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的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那就是合法的。而如果是由于道德因素造成的,试图骗取保险金而造成的重复投保,那就是不合法的。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的对象是参加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1.财产保险原则“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没有获利性。  2.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没有受益权,只有被保险人才有。  3.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4.投保人不等于被保险人(受益人)。  5.多分保险不等于重复保险,要看两张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有没有重复,没有相同的,那就不存在重复保险。  6.重复保险,标的损失由所有受保公司分平均分摊。  7.保险不等于全保,全保不等于什么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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