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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争条款超过法定时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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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7
最佳答案

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中的不可抗辩期

不可争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保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目前,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辩条款的地位,并不是我国某个或某几个寿险公司客观上需要这个条款,而是有了这个条款的限制能够使我国整个寿险业市场更稳健发展,更适应国际保险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人挑战。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

  从历史上看,不可争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因此在当时的英国,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争条款。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体现保险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的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原则。例如,西安刘女士1995年患慢性肾炎,1997年隐瞒病情投保重大疾病险,2005年由于长期肾炎不愈导致肾衰竭,由于保险合同无“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而实际上,保险代理人就是刘女士的邻居,明知刘女士身体欠佳,代理人为了拿提成,诱使刘女士在投保时填写“没病,健康”。更有甚者,个别保险公司故意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先收保费,事后再“严格审查”、拒赔。但是,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辩条款”,就算保险公司事后查明刘女士1997年是带病投保,也必须给付保费,因为保险合同生效已逾二年,是一份“无可争议的文件”。

  目前不可抗辩条款在中国寿险市场还没有完全得以适用。中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53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它本身经营的是一种承诺,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经营的最根本要求,是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风险的前提。但在中国保险实践中,由于中国《保险法》无“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致保险公司的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使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赖,严重阻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因此不可争条款的出现能有效的促进中国保险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对于出险中不可抗辩期内报案的,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按字义可以理解为,合同只要经过两年时间,不管在这期间发生了什么,保险人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比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身亡或以欺诈形式投保的合同出险或被保险人身故,但是拖延到可抗辩期结束(两年后) 报案申请理赔,则即便是两年内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即便是投保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即便是身故的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了重大事实,保险人统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诸如此类的情形,如果法律或规章制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极容易引起一些纠纷。

  国际上,不可争条款通常适用于被保险人的( )方面。
A 债务 B 健康 C 保险金额 D 受益人
B 答案解析:
[解析]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他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高低的有关情况,都应依法据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

  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部分不诚信的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滥用合同的解除权,拒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恶意的拒赔,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的合同利益,导致全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极大地降低。这也是\"逆现象\"产生的源头,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此种被视为是“以恶制恶”的行业“潜规则”,一直饱受非议。

  无效合同不受不可争条款的约束。
( 1)新保险法第31条明文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双方都不得依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不可抗辩的问题。
( 2)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允许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

在买医疗险时,很多人都非常关心:以后能不能一直买?很多产品明明只保 1 年,却被宣传成保证续保,甚至能保终身。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市面上存在大量不合规的百万医疗险。那么,在百万医疗险中,哪种续保条款不合规?真正保证续保的条款,又是什么样?

政策提到的短期健康险主要是指:一年期的重疾险和医疗险并且没有保证续保条款的。

对于一年期健康险的续保描述,银保监会这次的文件中有了明确规定:

如图所示,一年期健康险的续保条件 必须明确写明为 “不保证续保”,并包括以下 3 点:

(1)必须写明 保障期间为 1 年

(2)必须写明 保险期满时需重新投保

(3)不得使用模糊字词,例如 “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 等字样。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一年期百万医疗险,要在 2021 年 5 月 1 日前停售。

很多朋友都会担心,之前买了医疗险,是不是合规?要怎么去看?

为了帮到大家,我们总结了两个步骤:

第一步:把合同找出来,看看条款中 续保条款 是否符合上一段中的最新政策规定。

第二步:在产品的 宣传页面和投保页面,看看是否有 “自动续保” 的字眼。

有部分产品的保险条款是合规的,但续保页面带有 “自动续保” 也是不合规的。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调整之后,大概率还是可以卖的。

大家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另一种:明明续保条款不合规,只能保 1 年,却总被代理人说成是 “保证续保” 的

目前市场上的医疗险有一年期的和保证续保的。而这些产品中,一年期医疗险最容易出现销售误导。

我们分别挑了百万医疗险的三种条款,一起来看看:

经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

长期保证续保的条款:明确表述为 “保证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产品 停售了还能续保

一年期合规的条款:符合最新的规定,但产品买一年保一年,停售后只能重新买其他产品。

一年期不合规的条款:带有 “自动续保” 的字眼,并且条款未注明 “不保证续保” ,容易误导消费者,不符合政策要求,要停售整改。

所以,真正能保长期的医疗险,都必须会带有 “保证续保” 四个字。如果大家在合同里没找到这几个字,那它就是一款普通的一年期医疗险。

目前还没有 “终身保证续保” 的百万医疗,最多只能保证续保 20 年。大家选购的时候需要注意,以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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