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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马逊商业综合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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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7
最佳答案

个人综合责任险哪种好

针对个人疏忽过错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风险,不少保险公司都推出附加型的个人综合责任险,但大多籍籍无名,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事实上,个人综合责任险却是非常重要的,这种险种可以帮助大家规避很多的意外风险。只不过,个人综合责任险种类也较多,在选择时也要有针对性。

  个人综合责任险就是个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该保险大多数时候是一款附加险种,但是销售的产品种类还是比较多的,销售的公司也是比较多的,比如慧择网,慧择网上的华安犬类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A、B、C款是专门针对刺痒宠物的消费者销售的,还有慧择-国寿财无忧个人责任保险,该保险保障因个人过失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就拿华安犬类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来说吧,本产品专为宠物设置第三者责任险,保障宠物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的袭击、嘶咬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或因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原因引起他人患狂犬病,以及由此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免赔额50元(其中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万元)。 还比如慧择-国寿财无忧个人责任保险,本产品针对18-59周岁的普通大众提供专门的个人责任保障,转嫁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防患于未然。
个人综合责任险虽说很多时候是作为附加险的存在,但是也有很多的种类。不同的种类承保范围是有区别的,在选择时,消费者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以及自身的需求进行购买。

个人综合责任险如何购买

 在我国,个人责任风险客观存在,但是还没有形成单独办理的个人综合责任险业务,目前,大多数财险公司推出的都是家庭组合保险,其中包含了居家责任保险、家庭雇主责任保险和出租人责任保险等,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考虑。

  据了解,2009年9月8日的时候,全国人大就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希望预热个人责任保险产品。据悉,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研究这部法律,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正推出“e-有责无忧”个人责任组合保险产品,分别是个人综合责任保险、居家责任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体育运动责任保险、家庭雇佣责任保险、家政服务人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家庭宠物责任保险。保障非常全面,如果消费者不知道如何购买,那不妨购买组合型的产品。另外,在购买时,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考虑一些有针对性的个人综合责任险。
比如您是养狗人士,那您不妨考虑购买一份有针对性的个人综合责任险,比如家庭宠物责任保险,该险种是针对爱狗人士专门设计的一款保险,主要保障因被保险人爱犬的袭击、撕咬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或是因为爱犬致使他人患有狂犬病所负的经济责任。在慧择网上面就有销售,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购买。
如果您家里有比较顽皮的未成年子女,那建议您购买一份个人综合责任险,比如监护人责任保险,这样的产品可以转嫁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防患于未然。如果您的家里雇佣了家政,那建议您还买份家庭雇佣责任保险,以此来转嫁风险,总而言之,在购买个人综合责任险时,您可以根据您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购买,选择最适合的。至于投保方式的选择,鉴于目前网上平台比较方便,您不妨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或者是第三方保险平台进行购买,方便又快捷。
  虽说目前我国的个人综合责任险大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但也有个别的针对性的险种,比如慧择网上的慧择-国寿财无忧个人责任保险以及华安犬类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在购买时,消费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进行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责任险案例

  一直以来,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计算的观点有一定的普遍性。仅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规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赔偿之日起算。”就可以看出,实务中亦有持该观点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责任险案例:

  田乃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生效裁判认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乃军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田乃军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诉讼时效应从田乃军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乃军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上述规定,但最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商业责任险诉讼时效的起算采用的“赔偿义务履行说”,而采取“赔偿责任确定说”。《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理由分析

  1.按照《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责任保险的性质,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就可认定保险事故发生。

  2.若以实际赔偿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起点,那么将有可能产生即使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仍拖延支付的后果。规定“自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起算”有利于督促被保险人尽快履行赔偿责任。

  3.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保险索赔时效,有利于督促被保险人及时请求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赔付,这也符合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价值取向。

  4.以实际履行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则被保险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时效的起算。如果被保险人一直不积极向第三者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及时请求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赔付,保险索赔时效就一直不开始计算。这显然与保险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行使、尽快补偿经济损失、稳定社会关系的立法本意相悖。

  二、“赔偿义务履行说”的不妥之处

  该观点认为:损失确定且实际发生是索赔的前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规定,对于责任保险需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前其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既然被保险人尚没有损失,当然也就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一旦确定(无论该赔偿责任确定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还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协商一致确认),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损失就已经实际发生。理由是确定的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显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被保险人实际向第三者支付赔偿款项,仅仅是被保险人履行已经确定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不能作为“赔偿义务履行说”的直接法律依据

  (1)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可以体现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向自己支付赔偿款,也可以体现为要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

  (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应,仅仅规定的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不能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

  (4)《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并不能得出“对于责任保险需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索赔”的结论。

  三、认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应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为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可以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协商一致确认以及其他方式确认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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