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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保险的十大好处

  • 社保查询网用户
  • 2025-06-07
最佳答案

买保险的十大好处

  近年来,市民的保险意识 有了显著的提升。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除了这个主要作用,它还有很多其他你意想不到的作用,下面将为您列举买保险的十大好处。
  1、意外发生救急用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的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日死亡300多人,每4.8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意外的发生,从来就不是我们能预测到的,不论是天灾还是人祸,不幸发生时,谁来替我们延续那一份对妻儿、父母的责任?人寿保险的功能便在于此,用少部分的钱,在意外发生时,换得庞大的赔偿金。
  2、医疗费用有着落
  我国目前每年平均约有150万人新患癌症,每年约有80万人死于癌症;2001年,有2.76亿人被诊断患有慢性疾病,现在这个数字已超过3亿。疾病带给个人和家庭的损失是巨大的,事实上,很多重大疾病发现初期是可以被治愈的,但由于负担不起庞大的医疗费用支出,让许多人延误了治疗的时机。投保重疾险和医疗健康险,可以让我们在不幸身患疾病时大笔医疗费用有着落。
  3、储蓄教育金作准备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许多父母为培养子女,可说是用心良苦。从0-6岁,抚养一个孩子的总费用约为6万元。入学之后,如果仅接受国家的基本教育,不用缴赞助费的话,小学到高中需要8万元。读完正规录取大学本科的费用,4年下来约6万元左右。这仅仅只是教育费用,若外加生活和相关辅助学习的费用,养一个小孩的费用压力无疑是巨大的。困此,及早储蓄规划子女的教育金,是为了父母的当务之急,人寿保险中的储蓄型和投资型商品,都是很好的选择。
  4、银发生活早规划
  我国于2000年开始进入老年社会,超过65岁的人口为8913万,到2030年,预计到1.5亿退休人口。到2050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25%。对大多数人来说,工作到60岁退休,是每个人的心愿,但是退休之后的生活费用,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过去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在现代社会已不可行。因为孩子有自己的家庭和压力。那么老年生活的尊严,靠得是什么?寿险的多元化功能——储蓄、投资、保护财产,协助您建立安定的晚年生活,让您坐拥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5、投资风险低很多
  寿险具有特殊的强制储蓄功能,帮助您进行中长期的财务规划,达到专款专用的效果,让您的储蓄目标得以落实。同时投保寿险也是一种长期的投资,相较其他投资工具,寿险的投资风险最低,适合长期持有,较不容易受经济景气变化的影响,且具有稳定的回报。
买保险还能够帮助您合法节省遗产税、留住人才、临终前妥善安排,也能够让您在无法工作的时候有收入,建立安定的人生。
  以上就是买保险的十大好处,相信看完上述文字后,广大消费者对于购买保险的意义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保险的好处就是为投保人提供保障、转移风险、帮助投保人积累财富...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已经慢慢的进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大多数人也都会选择购买一份保险,而在发生意外后保险也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那么,购买保险有什么好处呢?下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购买保险十大好处。

一、可提供保障

当人们无论何时何地、因任何事故所造成损害时,可避免让自己及依靠他生活的家人陷入绝境,且无需担心本身收入能力的减低或丧失谋生能力

二、能完成自己的退休计划

由于医药的进步,人们的平均寿命日益增高,退休后养老金的需要也较过去多,为了在老年时仍能保持经济独立和个人尊严,有计划地提存资金是绝对必须的。

三、是忠心耿耿的患难之交

因家庭结构的变化,小家庭已占所有家庭数的三分之二,在大家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对于至亲好友所发生的灾害,我们能提供的帮助实在有限,相同的,本身也应有此顾虑。唯有保险,平日只需缴纳有限的费用,灾难发生时却可全力提供帮助。

四、可作为财产保值之用

本身财产金额若庞大,应考虑以保险金应付遗产税的问题(据知大陆还没有实行遗产税,未来有这个趋势),否则一生的努力很可能因毫无远虑而尽付东流,诚为憾事。

五、可作为工作能力受损的赔偿

因意外受伤无法工作时,保险可提供固定的家庭收入,这是其他收入来源无法处理的一项好处。

六、可补偿疾病(如癌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没有拒绝生病的特权,而明智的人懂得防患于未然。癌症并不可怕,庞大的医疗负担才可怕,为自己和家人参加医疗保险是免除重大开支的另一好处!

七、可作为子女教育基金

应付子女完成高等教育或留学的资金需要

八、可以避免陷入债务清偿的困境

鉴于一般营利单位的自由现金有限,负责人一旦遭到突发意外,引起债权人涌至,股东纷纷退股的狼狈局面,可能使一个平日堂皇的公司转眼之间荡然无存。而保险金所得是不用于债务清偿的,可为其东山再起保留珍贵资源。

九、可维持人性尊严

一般人平日所追求的是较高层次的生活,但若因受伤或疾病就医时,虽可使用劳保或公保,但却得到比平常生活更差的待遇(如指定医院,二等病房等),或者因临时急需款项得向别人周转,这都是损及人性尊严的事情。如果参加保险,医疗时可选择自己满意的服务,过两年后若有急需,尚可以比银行更低的利率向保险公司贷款,这是一项既方便且维持人性尊严的投资。

十、可为盈利单位提供保障

在员工发生职业灾害时提供赔偿,经营单位平日准备金难免有限,万一员工发生灾害,老板必受损,这时保险可作为抚血金及赔偿备用金。

购买保险十大好处有哪些?保险可为您可提供保障,能让人完成自己的退休计划,还可以可作为财产保值之用,因意外受伤无法工作时,保险可提供固定的家庭收入,可补偿疾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应付子女完成高等教育或留学的资金需要。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呈现出爆发式上升的态势。在不久前由《人民法院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初步总结出来十大难点问题,由此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保险利益问题

当前《保险法》只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未对保险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也不加区分。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保险利益既然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应当在立法上加以细化。对于财产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不存在填补损害功能。保监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邢炜认为,只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规则的滥用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许多被保险人遇到对其不利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时,动辄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对保险合同有不同解释为由要求使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

与会专家指出,不利解释规则应当以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基础,解释合同应当探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并只能在合同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使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许谨良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作出不利解释,这是违反保险学原理的,《保险法》应该予以纠正。

至于国内各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均设置了“投保人声明”栏,司法实务中,对这种声明是否能够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存在不同理解。

三、车险定损问题

定损问题争议的焦点,就是定损是权利还是义务?是谁的权利或义务?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定损是保险合同双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交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理赔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定损属于理赔过程中的一个环节,逻辑上定损应该是保险人的义务。

四、机动车的过户批注

目前,我国机动车过户,保险公司只要求对保险合同办理批注。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及欧美国家,机动车辆过户,除强制责任险可以用批注的方式延续,商业险合同则因车辆过户而终止,车主须与保险公司重新订立保险合同。

南京师范大学保险法研究所兼职教授沙银华认为,被保险车辆转让,系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会因车辆所有人的事故记录、车辆用途等保险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对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车辆转让过户,保险人应当根据新的合同相对人的保险条件,确定是否承保、拟定费率。

五、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赔偿次序

2006年交强险推出后,对于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否应当有先后次序,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是否应当按比例赔偿这两个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交强险和三责险不存在分摊问题,交强险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一定要扣除相应的交强险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因为交强险是法定保险。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律师认为,交强险与三责险赔偿是没有次序的,三责险不是天然不赔偿精神损失费,交强险应尽量承担一些三责险不承担的项目,毕竟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六、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兼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有专家指出,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对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被保险人在违反了众所周知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如通过保险理赔仍得到了救济,则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更有违设立保险制度的宗旨。因此,被保险人有故意违法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应当免责。

也有观点称,当双方都存在过错,应当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判令双方按比例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

七、学生团体险中告知义务人的范围

有些保险公司在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要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要求告知的学平险,其告知义务人范围是否包括被保险人?实务中有较大的分歧。

保监会法规部法律监督处处长刘学生认为,保险合同在缔约时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如实告知是在合同成立之时的义务,这时把不是合同主体的被保险人拉进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合适,这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在立法上认为不应该将被保险人放进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强律师认为,作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地位的众多学生是最了解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事实的知情人,其告知义务的履行与否与保险合同的公平缔结密切相关,并事关保险合同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实告知义务人应包括被保险人。

八、团体险中保险人的询问与说明形式

我国《保险法》未明确提出询问的方式,而在实务中,“书面询问”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的共识。

在以团体形式出现的学平险中,沙银华认为,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保险条款等资料,向参保学生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九、告知内容的范围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投保人应当将哪些事项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告知的事项列定为“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有专家认为,在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进行告知的情况,不是所有的情况,而是与保险标的有关、或与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

十、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缺少一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为他人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很长,有的长达数十年,在如此长的期间里,难免会出现投保人意外死亡,一方当事人虚位的情况。此时的保险合同如何处理?投保人的变更是否为要式行为?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各保险公司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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