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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结合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利益条款第10条释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应认定被保险人属疾病身故,不属因意外伤害身故。故保险公司不应按照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保险金,应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65000元。
2010年3月,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一次性交纳保险费6万元,保险期间6年,保险金额为65000元;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011年9月,张某因琐事与他人争执打架,面部被打了两巴掌,被人拉开几分钟后突然倒地,被送回家中,次日被发现已死于自己床上。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系头面部外伤、情绪激动等诱发右大脑中动脉动脉瘤破裂致颅内出血死亡。张某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95000元。
[析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疾病死亡。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该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医鉴定结论,被保险人张某头面部外伤、情绪激动等只是引发疾病的诱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右大脑中动脉瘤破裂致颅内出血,疾病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结合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利益条款第10条释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应认定被保险人属疾病身故,不属因意外伤害身故。故保险公司不应按照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保险金,应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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