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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案件回放2000年8月,福州的叶先生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份终身险,附加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是其妻子郑女士。2005年1月23日凌晨,叶先生睡觉时出现异常。
妻子郑女士称,凌晨2点左右,丈夫呼吸急骤,喘不过气来。她惊醒过来,发现丈夫脸发青变黑,手有点抽搐,马上打了120。20分钟后医生赶到现场,病情评估显示“神志不清、心脏骤停、无自主呼吸”。当班医师宣布叶先生已死亡后,亲友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人员到场查勘,并要求郑女士写下其丈夫的《死亡经过说明》。几天后,叶先生的尸体被火化了。2005年3月,郑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死亡经过说明》及医疗记录单等认为叶先生是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范围,拒绝支付6万元保险金。
郑女士不服,诉至台江区法院。模拟辩论观点一: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定义为: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叶先生是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件,不在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内。观点二:在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定义对是否包括猝死不明确,叶先生的死亡符合意外事件的特征,保险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郑秀兰通知保险公司,已尽到相应的义务。保险公司认定叶先生是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赔偿范围。而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不是死亡的具体原因。保险公司理应通知家属进行尸检,才能查明死因。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协助、指导义务,导致尸体火化后无法查明死因,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福州中院维持原判决。嘉宾说法主持人:本报记者刘清华通讯员康颖榕法嘉宾: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东主持人: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戴律师:猝死包括病理性猝死和非病理性猝死。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存在瑕疵,对非病理性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未作出界定。而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时,法院一般会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主持人:保险公司为何会败诉?戴律师:郑女士主张丈夫是意外死亡,本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已接受了郑女士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却未提出保全尸体查明死因的指导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死亡原因不明承担责任。主持人:那么,在类似猝死事件中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做呢?
戴律师: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非病理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说明;其次,对于死因不明的案件,保险公司应与保险受益人签协议,保留对死者尸检的权利。这样,如果因受益人火化尸体导致无法确定死因的,保险公司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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