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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建筑工人施工时发生意外致完全性瘫痪,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点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徐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承担身故保险金336850元的给付义务,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徐某在施工工程项目中发生事故,导致其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颈5脊髓平面以下完全性截瘫,后徐某于家中身亡。徐某所在浙江省某建筑公司中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明确其投保的施工项目名称为涉案项目工程第一期A1-A2-A3高层、T1-1、T1-2、T1-3、D2-1低层。后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其中载明该公司确认徐某是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确认徐某不慎被工地塔吊吊斗碰伤致残的事实,但认为徐某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不在其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是“工程项目第一期A1-A2-A3高层、T1-1、T1-2、T1-3、D2-1低层”,而徐某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属D-2栋高层建筑范围,不在其保单保障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徐某亲属于庭审中提交现场示意图及事故照片、证人证言,证明徐某是由固定在A-1高层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层北面作业时被吊斗意外砸伤,事故发生地点属于承保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涉案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首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施工现场”是指建筑项目正在施工的场所,不仅包括建筑项目区域内正在施工的场所,还包括建筑项目周边正在施工的场所。保险事故发生时,徐某所在位置是一个砂浆搅拌场,属于建筑项目周边区域,故当时徐某所在位置属于“施工现场”。
其次,徐某是由固定在A-1高层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层北面作业时被吊斗意外砸伤,事故发生地点属于承保范围。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与建筑项目中的A-1区仅隔一条小区道路,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徐某正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保险公司更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徐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承担身故保险金336850元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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