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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以约定事件发生为前提。山于保险信息的分布具有典型的不对称性,对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成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订立。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允许电话投保和电子邮件投保,但最终还是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可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证明作用。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都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当事人一方承担按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特定条件下的给付义务,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只有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义务,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有条件的双务有偿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特殊保险合同除外)。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事先由保险人拟订好合同条款,、投保方小参与保险合同的拟定,投保时只是附和保险合同的内容。当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时,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但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投保人也部分地获得了与保险人平等协商保险条款的权力,格式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某种条件下也存在着修改的可能,个别保险业务甚至可通过临时协商,订立无既定格式的保险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假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支付的保费,反之,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保险人一方的情况则正好与之相反。人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在人寿保险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许多情况下是确定的,只存在给付时间不确定性的问题,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射幸性特点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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